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俊坤与王福勤、韩冠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坤,王福勤,韩冠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俊坤,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勤(谢朝栋之妻),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韩冠洪(谢朝栋之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俊坤诉被告王福勤、韩冠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史 涛审判员 祝翠平审判员 沈中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