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永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2013)江永法执字第134号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族才,宋世平,宋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永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宋族才,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世平,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世静,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族才与被执行人宋世平、宋世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族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湘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