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楠,女,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