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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楠,女,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