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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廿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北分公司返还定金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北分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廿初字第30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北分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