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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孙超与江苏天元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江苏天元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孙超,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永凯、倪萍,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元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敏,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爱红,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孙超与被告江苏天元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超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周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