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5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见勇与朱克锋、朱秀丽、邬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见勇,朱克锋,朱秀丽,邬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5145号原告张见勇,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文渊、于宏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克锋,男,1985年8月2日出生。被告朱秀丽,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被告邬德平,男,1982年6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华银广场三层。代表人洪荣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有林、潘华,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见勇与被告朱克锋、朱秀丽、邬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见勇于2013年12月30日以其需补充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见勇撤回对被告朱克锋、朱秀丽、邬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见勇负担。审判员 骆作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