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勃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隋新良执行鲍云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新良,鲍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隋新良,男,汉族。被执行人鲍云龙,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勃镇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鲍云龙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勃镇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