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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勃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隋新良执行鲍云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新良,鲍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隋新良,男,汉族。被执行人鲍云龙,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勃镇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鲍云龙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勃镇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