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查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查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x,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予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的配偶周xx自愿代其偿还了本案债务(医疗费等费用)的30000元,余下的1040.26元申请执行人唐xx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