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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查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查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x,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予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的配偶周xx自愿代其偿还了本案债务(医疗费等费用)的30000元,余下的1040.26元申请执行人唐xx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