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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美英诉宋彩虹、陈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英,宋彩虹、陈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英被执行人宋彩虹、陈安杰本院在执行陈美英诉宋彩虹、陈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彩虹、陈安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武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