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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裴天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舞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XX,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裴XX酒后无证驾驶豫LQ29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吴城派出所,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裴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一某、曹二某、曹三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德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