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宣告万某乙、陈某某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万某乙,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唐某某。法定代理人:万某甲。被申请人:万某乙。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唐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万某乙、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效成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某诉称,2008年10月,万某乙打工外出,与家庭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2009年12月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唐某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生活等一切事宜均由爷爷万某甲、奶奶郑某某负担。现申请宣告万某乙、陈某某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8日在报刊、法院公告栏、被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万某乙、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万某乙、陈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现万某乙、陈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万某乙、陈某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万某乙、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且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均予以证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万某乙、陈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