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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44号原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抓获,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綦勇、胡俊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9.84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付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艳、厉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綦勇、胡俊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孟宪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