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能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能强,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暂住太原市。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能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申能强在本市万柏林区瓦窑村,乘被害人赵某睡觉之机,盗窃赵某放在床头的iphone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49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赵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申能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能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能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898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晋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