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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成联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成联;赵庆福;姚文群;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成联,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庆福,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文群,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赵庆福之妻。被申请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成联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庆福、姚文群所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广利花园24栋801室,房产证号:合蜀**的房产一套。2、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灵璧支行,账户:××36)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王成联、潘佩红共有的位于安徽省灵璧县灵城西关(原糖酒公司仓库)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灵房字第**)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成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申请人赵庆福、姚文群所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广利花园24栋801室,房房产证号:合蜀**房产予以查封;2、将被申请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灵璧支行,账户:××36)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3、将王成联、潘佩红共有的位于安徽省灵璧县灵城西关(原糖酒公司仓库)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房地权证灵房字第**进行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