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催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10-29
案件名称
旅顺机床工具厂、刘金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旅顺机床工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88号申请人旅顺机床工具厂。申请人旅顺机床工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1855499,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7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6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浦发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潍坊潍柴道依茨柴油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旅顺机床工具厂、持票人为旅顺机床工具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旅顺机床工具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