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因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撤诉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因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2013)康民四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利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马晨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 赢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