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0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李某某,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丰硕,男,智合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鑫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