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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0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李某某,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丰硕,男,智合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鑫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