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明新杰与季文凯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075号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对原告明新杰诉被告季文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中数额计算存在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第二十七行“应由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伤残损害责任限额110000及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施救费共计36729.16元,扣除已经处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1元,还应实际赔偿原告36588.16元。剩余经济损失19816.93元,由被告季文凯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5945.08元”补正为“应由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医疗伤残损害责任限额120000元及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施救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8773.82元,扣除已经处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1元、医疗费54767.73元,还应实际赔偿原告53865.09元。剩余经济损失2540元,由被告季文凯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762元”。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明新杰经济损失36588.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补正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明新杰经济损失53865.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书第六页第三段“二、被告季文凯赔偿原告明新杰经济损失594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补正为“二、被告季文凯赔偿原告明新杰经济损失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审 判 员 曲 杰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