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终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维理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马维理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终字第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贝罗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0号C座303。法定代表人要国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进龙,北京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维理,男,1953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景林,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韩华,男,1959年1月9日出生,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郑州异开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上诉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贝罗北京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8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贝罗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国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阎进龙,被上诉人马维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林、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维理原审诉称:马维理于2004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自己研制的“中国字画清洗方法”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1日授予马维理“中国字画清洗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060460.X,该专利至今有效。2011年,马维理得知贝罗北京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马维理的专利技术,生产与专利结构相同的产品“织物品回潮清洗机”,并以79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首都博物馆等单位。马维理于2011年8月10日委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贝罗北京公司销售给首都博物馆的产品进行拍照并办理了公证。经现场拍照取证调查,发现贝罗北京公司制造、销售的“织物品回潮清洗机”的使用方法完全落入了马维理拥有的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害了马维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请求判令:1、贝罗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贝罗北京公司赔偿马维理经济损失5万元;3、贝罗北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贝罗北京公司原审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系贝罗北京公司从德国进口,贝罗北京公司只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而不是制造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维理2007年就已知道贝罗北京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贝罗北京公司请求驳回马维理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8月16日,马维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中国字画清洗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07年4月11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060460.X,至今有效。马维理明确以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中国字画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按照下述步骤进行:第一步,制作一个开口与需清洗的中国字画幅面相应的腔室,在所述腔室开口处设置一个蓖板将开口封住,在腔室的侧壁或底壁上开设有抽气孔,该抽气孔通过管道与真空泵入口相连通;第二步,将第一步所述的中国字画画面向上展开平铺在所述蓖板上,通过粘接带或其他物件将中国字画的四周与所述腔室开口的四周密封结合在一起;第三步,向中国字画被污染处喷洒纯净水,纯净水温度在20℃-60℃之间;第四步,开启所述真空泵抽气,真空泵抽气量在60m3-450m3/h之间。”2006年12月14日,贝罗北京公司与首都博物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首都博物馆向贝罗北京公司购买纺织品回潮清洗机一台,合同总价款7916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技术更改协议》,该协议第2.2条的内容为:“纺织品回潮清洗机设备组成”部分约定,“纺织品回潮清洗机设备由机组体、机罩、过滤装置、真空抽吸装置、蒸汽发生装置、超声波发生装置、热水产生装置、控制柜、管道系统等组成。”;第2.3条的内容为:“《纺织品回潮清洗机》设备性能参数:…最大吸气量:不小于150m3/h,可调…热水温度:常温-60℃,可调…”;第2.6.9.1条的内容为:“纺织品回潮清洗机应设自动控制程序。清洗工艺流程设定:…3、加湿清洗(罩内):安放织物-释放雾化蒸汽-空气过滤-溶剂点施-真空抽洗-风干…”。该《技术更改协议》为上述《政府采购合同》的附件。2007年5月21日,贝罗北京公司从德国进口一台用于字画等清洗的低压真空纸本修复系统,并交付给首都博物馆。2011年8月10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马维理及委托代理人韩华对首都博物馆七层��织品文物修复室内摆放的机器进行了拍照。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06690号公证书。2012年4月1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赴首都博物馆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勘验,贝罗北京公司认可该产品为其向首都博物馆销售的产品。该产品铭牌上标有“纺织品回潮清洗机、设备原产地:德国、生产厂家:贝罗修复德国有限公司”字样。经现场比对,双方当事人确认清洗机具备下列技术特征:机架、设置在机架上的开口向上的负压室、在负压室上部设置的透明材料制成的密封罩。贝罗北京公司认为该清洗机缺少以下技术特征:篦板、抽气管、带有单向阀的排水口、蒸汽入口。首都博物馆工作人员操作的流程为:在密封罩内安放织物-加湿-抽真空。2012年8月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贝罗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国旺对陕西省��古研究院四楼办公室的一台低压真空织物清洗设备进行现场拍照。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2)西雁证民字1870号公证书。该份公证书附有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出具的证明、赠函和托运货物清单,证明该设备于2001年由德国罗马-日耳曼中央博物馆向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赠送。贝罗北京公司以此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2012年9月4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对该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比对,马维理认为与首都博物馆的清洗机相比,该设备不具有开口向上的负压室,从而也不具有与负压室相关联的篦板、排水口、密封罩和蒸汽入口。贝罗北京公司认为该设备与首都博物馆的清洗机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人员操作的流程为:在密封罩内安放织物-加湿-抽真空,但称加湿水温就是常温,而对于抽��空速率的数据则完全不知晓。此外,2011年6月,贝罗北京公司就宁夏博物馆文物修复及保护设备采购招标提交了编号为0730-1161GDXB2601/01的投标文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维理是涉案“中国字画清洗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受我国法律保护。马维理关于贝罗北京公司制造涉案清洗机的主张缺乏依据。贝罗北京公司向首都博物馆提供的清洗机操作方法完全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各项技术特征,落入其保护范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内的低压真空织物清洗设备系德国罗马-日耳曼中央博物馆于2001年赠送给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该设备的技术方案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但鉴于该设备的操作方法中并未披露加湿水温及抽真空速率的数值范围,故贝罗北京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缺乏依据。贝罗北京公司在《技术更改协议》中描述涉案��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行为诱导首都博物馆使用该技术方案,而首都博物馆客观上亦使用了该技术方案,因此贝罗北京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马维理主张贝罗北京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二、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维理经济损失五万元。贝罗北京公司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马维理诉讼请求。贝罗北京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贝罗北京公司在《技术更改协议》中描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行为诱导首都博物馆使用该技术方案,而首都博物馆客观上亦使用了该技术方案,故贝罗北京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依据。贝罗北京公司只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技术更改协议》只是如实描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功能及技术参数,原审法院认定贝罗北京公司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马维理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马维理提交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缴费收据、(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690号公证书、贝罗北京公司与首都博物馆签订的合同书及技术更改协议、首都博物馆出具的情况说明、投标���件、设备样本书,贝罗北京公司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12)西雁证民字第1870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08年修正后,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21号《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马维理指控贝罗北京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之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2008年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即2001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原审法院适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001年《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贝罗北京公司销售给首都博物馆的纺织品回潮清洗机系其从德国进口,虽然其在《技术更改协议》中描述的该纺织品回潮清洗机的操作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鉴于这种操作���法是使用该纺织品回潮清洗机时客观存在的方法,且贝罗北京公司在《技术更改协议》中描述该纺织品回潮清洗机操作方法的行为不是2001年《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马维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使用该回潮清洗机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贝罗北京公司在《技术更改协议》中描述该纺织品回潮清洗机操作方法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马维理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贝罗北京公司在《技术更改协议》中描述该纺织品回潮清洗机操作方法的行为侵犯马维理涉案专利权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贝罗北京公司有关其在《技术更改协议》中描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贝罗北京公司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及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889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马维理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马维理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马维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雪松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馨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