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2号陈思勇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思勇,男,19岁。2012年11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思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4日18时许,吸毒人员卢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塘圩渔民新村三巷x号向被告人陈思勇购买毒品K粉。被告人陈思勇随即在该住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卢某某。交易完毕后,两人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并从被告人陈思勇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卢某某身上缴获毒品K粉1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87克。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思勇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思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思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12)佛三法少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给他人,共计0.8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思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思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00元属于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陈思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思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对被告人陈思勇的缓刑,原判拘役六个月,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拘役十二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95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