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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虹桥审 判 员  田学伟人民陪审员  马春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