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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栾某甲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甲,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复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栾某甲。被告尚某。委托代理人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栾某甲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扈朝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某甲,被告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领取结婚证。2008年8月3日生下女儿栾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又特别喜欢和男性在一起,关心男性,打电话,出去玩都背着我。被告从2008年至今一直偷偷地和男性来往,每年都有男的上家来找事。这几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照顾女儿都是我一个人独自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不听劝阻,不能向双方父母保证的一样和谢ⅹⅹ断绝来往,一直偷偷地联系和见面,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此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儿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被告很少关心和照顾。根据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双方协商抚养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身份证明一份;3、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各一份(当庭提交);4、原、被告婚姻登记证明一份;5、手机短信内容复印件一份;6、光盘一张(当庭提交)。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是单亲家庭,不想让孩子有个单亲家庭,会影响孩子成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和男人在一起,原告所说的就是为了逼迫我离婚,想再结婚生二胎。我以前没上班,在经济上有点困难,身体也不好,原告的家人想让我们要二胎,原告才和我离婚的。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大约夏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栾某乙。2011年12月1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3年4月26日复婚。后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诉请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双方协商抚养权。本院认为,原同意离婚。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从孩子成长,家庭稳定等因素考虑,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请求离婚之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栾某甲与被告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