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蔡文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文璇,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刑诉(2013)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文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文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文璇与林某某系邻居。2013年4月18日6时许,被告人蔡文璇与林某某因倒垃圾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扭打,蔡文璇将林某某推倒在地上,用膝盖压顶被害人林某某的腰部,对其进行殴打,林某某咬住蔡文璇的手指,后双方被邻居劝开。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蔡文璇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蔡文璇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林某某对被告人蔡文璇表示谅解。经法医活体检验鉴定:林某某符合案发时被他人用钝性暴力致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牙齿缺失、右第6、7、8、9肋骨骨折,属轻伤。蔡文璇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右中指浅创口,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文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请求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文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文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文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特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