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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牛锡太与青岛恒丰源染织有限公司、荆信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锡太,青岛恒丰源染织有限公司,荆信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881号原告牛锡太。被告青岛恒丰源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三村村南。法定代表人,荆国。被告荆信选。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锡太与被告青岛恒丰源染织有限公司、荆信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锡太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锡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锡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锡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