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巨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英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荣达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市巨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英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荣达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裴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大平,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金,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巨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郑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胜光,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主任。被执行人:吉林市英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隋大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胜光,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主任。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达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隋大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胜光,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的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依法委托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YX100005**号,坐落船营区南京街12号,5层(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规划用途:商业服务,建筑面积2,436.51平方米;及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YX10001**号,坐落船营区南京街12号,6层(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规划用途:商业服务,建筑面积3,440.64平方米的2处商业房地产,拍卖价为人民币8,332万元,于2013年12月11日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第二次以拍卖价为人民币6,666万元,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人民币6,666万元的价格自愿接受以上拍卖物。现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姚文秀审 判 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