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审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赖世旺城建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赖世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执审字第73号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永安市燕江南路496号。法定代表人张茂祥,局长。被执行人赖世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赖世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2013年6月24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永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0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10.4平方米;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10.4平方米。2013年6月27日,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赖世旺依法送达了永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0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10.4平方米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10.4平方米。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赖世旺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04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池毓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