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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冀家村乡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与邢台县公路管理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冀家村乡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县公路管理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864号原告邢台县冀家村乡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玉亮,该村村主任。被告邢台县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马银山,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县冀家村乡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邢台县公路管理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冀家村乡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刘建敏人民陪审员  吴宏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二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