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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程爱琴与叶新华、毛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琴,叶新华,毛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程爱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叶新华,男,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毛科成,男,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程爱琴与被执行人叶新华、毛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