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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执行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卢君与陈秋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君,陈秋凤,陈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卢君,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陈秋凤,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秀凤,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卢君与被执行人陈秋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秋凤表示愿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人卢君与被执行人陈秋凤确认双方于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购房权利转让协议书》有效;被执行人陈秋凤自愿协助申请人卢君办理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小区C区12幢506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政房权证荔城区字第GC0712**号)、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请协助将被执行人陈秋凤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小区C区12幢506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莆政房权证荔城区字第GC0712**号)、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卢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唐国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