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固执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7)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祝永刚,赵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固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固安镇。被执行人��永刚,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育才路地税小区。被执行人赵春香,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祝永刚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固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祝永刚所有的房屋一套。审判员 XX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