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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固执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7)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祝永刚,赵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固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固安镇。被执行人��永刚,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育才路地税小区。被执行人赵春香,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祝永刚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固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祝永刚所有的房屋一套。审判员  XX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