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青岛清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刘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清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立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750号原告青岛清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孙永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萌萌,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X,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立全,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X。委托代理人刘丽华,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市南区XXX。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清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清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维同审 判 员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