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赵振富与法玉媛、庞安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富,法玉媛,庞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赵振富。被告法玉媛。被告庞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富诉被告法玉媛、庞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鲁VU66**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鲁VU66**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