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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3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士盾实业有限公司,陈壮茁,毛洁,沈远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39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士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洁。被执行人陈壮茁,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毛洁,女,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沈远彪,男,汉族,1948年1月1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士盾实业有限公司、陈壮茁、毛洁、沈远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沈远彪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上步大厦27G房产(房地产证号30004854**)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本院决定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远彪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上步大厦27G房产(房地产证号3000485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晶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