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钟云与何清、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云,何清,吴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钟云,男,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何清,男,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吴爱华,女,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云与被执行人何清、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146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成飞审判员 陈新寿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