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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6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薛某1与潘某1、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1,潘某1,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6829号原告薛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薛某1与被告潘某1、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冰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钊、被告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2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1诉称,****年*月*日上午**时,涉案房屋所有人孙某某在黄岛区某某人民医院立下代书遗嘱,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原柳花泊办事处)某某某村的房屋四间[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黄集建(92)字第****号]在自己去世后由原告一人继承所有。孙某某于****年*月*日因病去世,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原柳花泊办事处)某某某村的房屋四间归原告所有。被告潘某1辩称,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被告潘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某某与薛某某系夫妻关系。孙某某系原告之婶、被告潘某1和潘某2之母。孙某某与薛某某将被告潘某1、潘某2共同抚养长大成人。****年**月**日薛某某立代书遗嘱一份,确定在自己百年后将其自有的坐落于柳花泊办事处某某某村的房屋一处由孙某某继承所有。薛某某去世后,2008年4月2日孙某某曾起诉潘某1、潘某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薛某某所有的房屋四间由孙某某一人继承,本院于2008年6月3日依法以(2008)黄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薛某某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原柳花泊办事处)某某某村**号的房屋四间[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黄集建(92)字第****号]由孙某某继承。****年*月*日**时,孙某某在黄岛区某某医院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孙某某自愿将继承所得的坐落于黄岛区柳花泊办事处某某某村的房屋四间[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黄集建(92)字第****号、(2008)黄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在孙某某去世后,由薛某1一人继承所有。孙某某还对其他财产进行了分配。遗嘱由孙某某、代书人况某(山东隋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人薛某2(黄岛区某某医院医生)、刘某(山东隋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签名捺印。当日,孙某某去世。除原、被告外,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13年8月22日,原告薛某1具状诉来本院,请求依法确认位于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社区**号的房屋四间[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黄集建(92)字第****号]归薛某1所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遗嘱一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表(复印件),本院(2008)黄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材料等在卷为证,原、被告亦均有陈述在卷为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孙某某立有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合法有效。被告潘某1对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嘱无异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被告潘某2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薛某1要求按遗嘱继承孙某某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社区**号(原柳花泊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的房屋四间[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黄集建(92)字第****号]由原告薛某1继承。二、被告潘某1、潘某2不分得该房产的继承份额。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潘某1、潘某2负担。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