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泌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及第三人史某某、史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熊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史某某,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辉、柴亭,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第三人史某某,男,1935年2月2日出生。第三人史某某,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及第三人史某某、史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