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无锡南洋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与玉田县龙达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南洋电机技术有限公司,玉田县龙达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无锡南洋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小溪桥。法定代表人俞仁栋。被告玉田县龙达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东贾庄。法定代表人杨友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南洋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龙达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南洋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玉田县龙达线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南洋电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玉田县龙达线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代理审判员 叶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