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陈小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飞,阚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50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飞(又名陈晓飞),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阚卫红,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阚卫红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阚卫红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