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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林竹其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8号罪犯林竹其,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献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竹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4年7月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林竹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自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建议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竹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2012年8月30日,2013年2月28日、6月30日,共获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邓景松、胡占勇,罪犯证明人尹永国、费德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竹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审判员  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