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马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诈骗罪执行通知书 20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龙马刑执字第2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罪犯薛某某因犯诈骗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执行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