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孙和平与费雷、江阴金凤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和平,费雷,江阴金凤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孙和平,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邵荣辉,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雷,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阴金凤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陆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亚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家,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负责人朱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彤、孟婧,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和平与被告费雷、江阴金凤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孙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