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金卫东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卫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402号罪犯金卫东,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9)霸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卫东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21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郑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