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力民与池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51号原告:周力民,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福生,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蒋其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力民与被告池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力民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向 奚代理审判员 杜 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