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仁诉被告王秀彬、孙凤霞、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仁,王秀彬,孙凤霞,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王秀仁,男,满族,现住依兰镇。被告王秀彬,男,满族,现住依兰镇。被告孙凤霞,女,汉族,现住依兰镇。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仁诉被告王秀彬、孙凤霞、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土地纠纷,原告已向延吉市依兰镇政府提交申请书,本案需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