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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6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