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6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