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周传儒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传儒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581号罪犯周传儒,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以(2008)怀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传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9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周传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传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传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传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传儒减去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