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随州市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随州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随州市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玲,董事长。被告随州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锋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随州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随州市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黄 娇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