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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汉生与王学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生,王学臻,陶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2-1号原告王汉生。被告王学臻。第三人陶惠兰。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2号财产保全的的裁定,现因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陶惠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紫荆公寓7幢1单元2006室的房屋的查封。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