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应德与李应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德,李应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应德,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李应惠,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李应德与李应惠(2014)朝天民初字第1号离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应惠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普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