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天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应德与李应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德,李应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应德,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李应惠,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李应德与李应惠(2014)朝天民初字第1号离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应惠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普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