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云芝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芝,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52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芝,女,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云芝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5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云芝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54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鹏名下所有财产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封、冻结,为了确保日后民事执行的需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陕西樱豪酒店23、24层房产。2010年9月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樱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被告人高鹏、檀樱、高峰、苏建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1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雁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被告单位及个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投资人。嗣后,经市中院评估、拍卖所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款项现存放于本案专用账户中。2013年1月17日,依据市政法委、市中院的要求安排,开展对涉案投资群众款项发还工作,目前尚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鉴于该案涉及被执行人民事部分执行案件的款项发还,尚未制定出具体的分配方案,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云芝,申请执行人李云芝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52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宗成